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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半年钢铁行业相关政策法规盘点《新闻》

发布时间:2020-08-17 10:05:45 阅读: 来源:洁面仪厂家

1、两部委对钢铁业实行更严格差别电价

发改委和工信部联合出台《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自1月1日起,对钢铁行业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和基于工序能耗的阶梯电价政策,提高钢铁行业高耗能成本。

根据文件内容,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钢铁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装置所属企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差别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其中:淘汰类由每千瓦时加价0.3元提高至每千瓦时加价0.5元;限制类继续维持每千瓦时加价0.1元;未按期完成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中化解任务的钢铁企业电价参照淘汰类每千瓦时加价0.5元执行。

同时,文件明确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实施力度,提高加价标准。

2、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钢企持证排污

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加快推动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1月5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环境保护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易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3、《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正式发布

1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研究编制了《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工信部联规〔2016〕454号,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提出, 推进基础材料总体实现稳定供给,关键战略材料综合保障能力超过70%,前沿新材料取得一批核心技术专利,部分品种实现量产。到2020年,新材料产业规模化、集聚化发展态势基本形成,突破金属材料、复合材料、先进半导体材料等领域技术装备制约,在碳纤维复合材料、高品质特殊钢、先进轻合金材料等领域实现70种以上重点新材料产业化及应用,建成与我国新材料产业发展水平相匹配的工艺装备保障体系。

4、《关于进一步落实有保有压政策促进钢材市场平衡运行的通知》

针对国内出现的钢材现货和期货市场价格短期内较快上涨的问题,1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有保有压政策促进钢材市场平衡运行的通知》并要求:

1).2017年6月底之前依法全面取缔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产能;

2).鼓励大型钢企从全行业利益出发,科学制定钢材出厂价格;

3).严禁向制售“地条钢”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4).严防投机资本操纵市场价格。

5、两部门印发《钢铁企业节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2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公开发布《关于征求国家标准<钢铁企业节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标准》”),《标准》称,随着我国钢铁工业的发展,以及钢铁企业节能降耗水平的提高,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钢铁企业节能设计标准》(GB50632-2010)该标准部分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当前节能降耗的要求,部分节能技术及装备已滞后于当前节能技术的发展水平。现《标准》由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国家标准《钢铁企业节能设计标准》(GB50632-2010)的基础上共同修订而成。本标准代替《钢铁企业节能设计标准》(GB50632-2010),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如下:

(1)适时补充完善各工序节能降耗工艺、技术、装备措施等内容。进一步核定各工序能耗的计算范围,补充修订各工序能耗计算公式、能耗指标及余热回收数量等内容。

(2)增加原料场、总图运输、高炉汽动鼓风、RH(电工钢)精炼、CPE顶管机组等工序能耗指标;细化电炉冶炼工序能耗指标、冷轧产品能耗指标。

(3)取消电力等价值折标系数下的各工序能耗指标。适时调整电力当量值折标系数下各能源介质的折算系数。

(4)增加钢铁联合企业综合能耗计算公式。

6、5部门发文要求做好煤钢行业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

3月21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5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做好煤钢行业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职工安置工作中还存在进展不平衡等问题。2017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为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职工安置工作任务依然繁重。

7、工信部:公告钢铁规范企业调整名单 强化事后监管维护公平秩序

按照《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经企业自查、地方初审、专家核实,对拟撤销的规范企业名单进行了网上公示,各有关企业和地方高度重视,采取不同形式对各自的情况进行了说明,经核实,个别企业的公示情况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为此在公示名单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最终确定了撤销的29家企业和需整改的40家企业名单。

钢铁行业规范管理不是审批行为,是一种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开展钢铁行业规范动态调整,实现规范企业“有进有出”,目的就是进一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持续规范生产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下一步,我们还将持续加大对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的动态调整频度,一经发现存在涉及撤销和整改类情形的企业,将及时组织核实并予以调整。

8、质检部门将撤销“地条钢”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生产许可证管理淘汰“地条钢”落后产能加快推动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在国务院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抽查、全面督查和违规企业调查中,违法违规生产“地条钢”的获证企业,以及各地方政府明确的违法违规生产“地条钢”获证企业,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立即办理撤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手续,并按程序上报总局。

9、《2017年钢铁去产能实施方案》发布

按照“十三五”统筹规划、前三年集中攻坚任务大头落地的要求,综合考虑供需平衡等因素,科学确定和实施去产能任务,细化措施方案,落实奖补资金,妥善安置职工,资产债务处置、兼并重组、转型升级、优化布局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2017年6月30日前,“地条钢”产能依法彻底退出;

(二) 加强钢铁行业有效供给,避免价格大起大落;

(三) 2017年退出粗钢产能5000万吨左右;

(四) 企业兼并重组迈出新步伐,取得实质性进展;

(五) 严格履行职工安置程序,多方开辟职工安置途径,努力做到职工转岗不下岗、转业不失业;

(六)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妥善处置企业债务,明确资产处置政策;

(七) 加快推进转型升级,促进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

10、《关于开展钢铁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印发的《关于开展钢铁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监函〔2017〕66号)(以下简称“《通知》”)了解到,质检总局决定开展钢铁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通知》称,本次检查工作自2017年7月至9月底进行,并以热轧钢筋产品、轴承钢产品获证企业为检查对象,从已获证企业中随机抽取100家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查的产品具体范围包括: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含热轧带肋钢筋和热轧光圆钢筋;轴承钢材含轴承钢圆钢及盘条、轴承钢钢管、轴承钢钢丝。《通知》还称,对于在本次监督检验中被判为不合格和拒绝监督检验的企业,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复查不合格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并报地方政府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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