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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黑龙江省2012年垦区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通知韭莲

发布时间:2020-10-17 17:06:05 阅读: 来源:洁面仪厂家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2012年,黑龙江垦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将由农机生产企业按照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选择和确定,并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销商的资质条件

1、2012年黑龙江垦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一般应为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代理进口产品除外),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农机产品经销企业;

2、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纳税记录和稳定的销售业绩;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和必备的办公设备,具备在生产企业授权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能力;

4、上一年度在农机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的售后服务纠纷、群体性投诉、诉讼以及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5、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企业管理者、业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及取得专业资质人员比例达到gb/t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且至少有1名熟悉计算机管理软件操作人员;

6、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经营所需设施设备达到gb/t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

7、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达到wb/t1014-2000《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相关要求。

二、经销商的选择和确定

1、农机生产企业依据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经销商,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式样见附件1),并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备案(表式见附件2)。并认真填写《2012年黑龙江垦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附件2),并加盖企业公章,于5月11日前邮寄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

2、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跟踪调查经销商守法经营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

3、经销商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要按规定向购机者开具销售发票,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建立销售记录并保存3年以上。经销商必须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即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场职工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职工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职工的价格。

4、本年度拟由企业推荐授权在黑龙江垦区辖区范围内进行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的1-2家经销商,如果因销售或售后服务不能满足需要的,需推荐授权2家以上经销商的,请企业另行及时向农垦总局农机局提出书面申请。

5、生产企业也可不选择经销商,即生产企业视同经销商,直接进行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也需填报《2012年黑龙江垦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附件2)。

6、本年度生产企业通过经销商(或生产企业直销)销售产品的需通过“黑龙江垦区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进行操作。

三、经销商的公布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将生产企业确定的经销商信息汇总后,向社会公布。具体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办法以《黑龙江垦区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为准,目前已在北大荒网农机频道公布,请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及时查看。

总局农机局联系人:邹林,赵永超

联系电话:0451-55198264/55195221

电子信箱:nkbt@sina.com

地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75号915室;邮编:15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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