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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掉风井身亡物管担责60赔偿25万《新闻》

发布时间:2020-08-28 20:27:09 阅读: 来源:洁面仪厂家

“老人小区风井坠亡案”一审宣判

昨日下午,“桃源山庄老人掉进风井死亡”一案在江阳区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方桃源山庄物业管理公司被认定为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被判承担原告(死者家属)共计损失41万余元中的25万余元;死者家属被认定为事故次要责任方,自行承担损失剩余费用共计16万余元。

法院宣判:

物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昨日下午,记者在江阳区法院审判庭看见,业主代表、物管公司代表、市房管局工作人员以及前来旁听的市民让整个旁听席无虚席。江阳区法院随即宣读了泸州桃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源物管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中,江阳区法院指出,本案死者胡代珠经公安部门确认为高坠死亡,可以认定死者系在消防通风井北侧的平台上失足坠入通风井中死亡。本案中出事的消防通风井属小区公共设备设施,被告桃源物管公司对该设施负有检查、维护、管理的义务,但物管公司员工在维护过程中对透气窗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且该隐患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特点,住户一般不会知道消防通风井的深度近4米,而桃源物管公司对此并未设置相应警示标志。因此,被告桃源物管公司应当对胡代珠的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胡代珠违反小区管理规定在消防通风井旁的消防阀门盖板上养花、种菜,未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且其行为对本案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原因力,因此,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据此,江阳区法院确定胡代珠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为419690.16元。被告桃源物业公司对胡代珠的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251814.10元;原告自行承担40%的损失,即167876.06元。

原被告双方:

家属认为公正 物管考虑上诉

一审判决后,原告方死者女儿禹竹蕊认为判决非常公正,“法院判定桃源物管公司在母亲去世的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这证明物管是存在过错的。判决显示了法律的公正,也是对母亲在天之灵的告慰。”而被告桃源物管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对于这样的判决,我们会私下里再斟酌,考虑是否上诉。对于这样的判决,我们显然是不满意的。”

审判结束后,法院方专门现场解答了在场旁听人员的疑问。法院方代表说,通过此案可以看出,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的关系应是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这样才可以从根本改善物业管理,改善小区环境。

事件回顾

今年3月22日早晨,63岁的桃源山庄小区业主胡代珠到小区院坝晨练,一直未归。上午11时许,其老伴禹建生到屋外院坝给胡代珠打电话,听到消防通风井里响起电话铃声,跑过去一看,见胡代珠头朝北侧、脸朝下趴在消防通风井底部,已身亡。

今年5月10日,江阳区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禹建生、禹竹蕊(死者女儿)、陈桂霞(死者母亲)诉被告泸州桃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并公开开庭审理。

(肖则兰 记者 许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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